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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何?

答:為使公職人員易於遵循,茲將近年來相關違法案例態樣明文規範,於第4條第3項明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2條第1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