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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之非營利事業,是否成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答:實務上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進而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交易者,所在多有,現行僅營利事業受本法規範,本次修正於第3條第1項第4款將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均納入關係人之範疇,以求周延。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