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實務上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進而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交易者,所在多有,現行僅營利事業受本法規範,本次修正於第3條第1項第4款將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均納入關係人之範疇,以求周延。
答:實務上公職人員、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內親屬擔任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進而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交易者,所在多有,現行僅營利事業受本法規範,本次修正於第3條第1項第4款將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均納入關係人之範疇,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