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考量直屬總統府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他五院所屬機關職務性質特殊而有適用本法必要之人員,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之立法例,應得經行政院會同總統府及五院核定適用本法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