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公法人是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律所設立,其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依法由政府遴聘,有納入本法規範之必要。 例如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設立,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