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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為何需要納入新法(107年6月13日修正)公職人員之範圍?

答:

  1. 公法人是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在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律所設立,其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依法由政府遴聘,有納入本法規範之必要。
  2. 例如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設立,為執行公共事務或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具權利義務主體者。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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