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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擬稿、簽呈文件、其他機關會辦之文件、相關附件可否公開或提供?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除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外,其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本款之立法理由為「政府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自不在此限制範圍之列」,各機關宜就個案判斷是否可予以提供。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1-26
  • 發布日期: 2018-0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一科
  • 點閱次數: 2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