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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應否為應申報之財產?

A: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種類包括境外結構性商品、國內銀行與證券商所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等。結構性商品既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屬前揭「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20萬元,即應申報。又結構性商品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原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