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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祖傳且自認無交易價額之禮品,是否該申報?

A: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產之交易價額計算。祖傳之財產而不知該項財產曾有之交易價值者,原則上無須申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