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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屋應否填載?其取得價額應如何估定?

A:(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2)「房屋」未登記者,應依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確實填寫「房屋座落之門牌號碼」、「房地現值金額」及「持分」,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例如「○縣(市)○區(鄉、鎮、市)○里○鄰○路○號○樓(未登記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如無門牌號碼,應填寫「稅籍號碼」。在面積欄位,倘知正確面積,請予以填寫,若不知正確面積,請填載因無測量,不知面積大小等字;之後再依序填寫權利範圍及所有權人。
(3)違建房屋之取得價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若係自行建築或搭建者,指原始製造價額(該屋之建築成本);若是繼承取得,則得以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其價額。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