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持有折合約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人民幣現金是否須申報?

A:依填表說明貳、各別事項第7點,「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人民幣之財產屬性究為外幣或有價證券,雖於法律上容有疑義,惟於財產申報時逕將其視為外幣之現金申報即可。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