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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市股票、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價值甚低之水餃股、壁紙股應否申報?

A:因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並未對「股票」為任何限縮之定義,故除非發行股票之公司業已解散而法人格消滅,否則應申報之「股票」,應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其他未上市(櫃)、已下市之股票而言,且應依票面價額即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是否已達有價證券之申報基準。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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