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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意義為何?請舉例說明

答:(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二)舉例說明:
1.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例如:八大行業與警察局、地政士(代書)與地政局、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地方稅務局、建築師或技師與都市發展局、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局等。
2.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與公司行號、交通局與交通事業機構等。
3.費用補(獎)助:如文化局補助某藝文團體、社會局補助公益團體等。
4.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5.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6.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