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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如何處理?

答:處理方式:(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參照)

1.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2.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至政風機構之後續處理,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2項、第11點辦理。
3.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