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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是否有門檻太高,實施不易等疑慮?

(一)首善之區已有先例:台北市政府於民國89年,指示該府政風處制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其標準較本規範更嚴格,實施迄今,並無困難。

(二)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本規範也參照美國、新加坡等立法例。美國原則上禁止公務員收受市價逾美金20元之餽贈;新加坡規定,外界禮物,一律回絕,除退休外不得接受禮物。對長官退休給予的禮物,金額不得超過新幣100元(約新臺幣2,200餘元)。故本規範門檻並不至於太高。
(三)參酌我國國情與習俗:本規範的目的,在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且已考量國內一般習俗,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邀宴應酬、演講等時,有所依據。對於無利害關係者方面,原則上並不禁止,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惟若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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