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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即應申報,則何謂「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

A:所謂存款總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係指公職人員本人倘有多個存款帳戶,每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雖各別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然此數個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累加計算,如總額大於或等於新臺幣100萬元時,所有存款帳戶內之金額均應申報;故並非指各別之存款帳戶,分別達到新臺幣100萬元,始應申報之意。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