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主題專區 > 陽光法案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所指為何?

答:例如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至第56條等規定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動產及有價證券標售等,倘係依法以公告底價公開標售之方式辦理,因係以公平競爭方式決定得標人及價格,爰為第2款規定排除本文適用。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17
  • 發布日期: 2019-01-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第四科
  • 點閱次數: 458